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审批该工程初步设计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报告备案手续。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