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且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当使用全冠苗。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冠大荫浓的行道树形成的且具有自身特色的林荫路确定为特色风貌林荫路。特色风貌林荫路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