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