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乡建设工程应当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立项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的,还应当在相关文件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迁移和砍伐树木。无法避免的,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
城乡建设工程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数量较多且集中连片分布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的区域,应当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者防护绿地。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中落实树木保护专章的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树木保护专章的编制技术指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