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因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因确需修改规划绿地性质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因上述原因减少规划绿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确实无法增补的,在该绿地周边地区增补落实。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后十日内将改变结果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