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珠江两岸等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道路附属绿地和河涌附属绿地,由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江河等两侧防护绿地以及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防护林带,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负责建设。宜林海岸线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