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