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