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