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