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骆马湖湖区内设置水上餐饮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拖离或者拆除,逾期不拖离的,予以拖离;不能拖离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