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骆马湖湖区内圈圩养殖的,由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