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骆马湖湖区内设置住家船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拖离或者拆除,逾期不拖离的,予以拖离;不能拖离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