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退圩还湖基础上,实施底泥清理,投放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开展骆马湖近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扩大有效调蓄自由水面,提高骆马湖水体自我修复能力。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