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协调骆马湖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综合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保障骆马湖合理生态水位,促进水体流动,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