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十八条有效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域岸线生态修复、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海绵城市建设,采取退圩还湖、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等措施修复骆马湖区域的水生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