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水域岸线生态修复、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海绵城市建设,采取退圩还湖、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等措施修复骆马湖区域的水生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