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制订本市行业用水定额,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