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激励政策,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推广,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