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