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