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