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区域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单位和个人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