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约用水产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