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供水企业、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推广分区分级计量,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供水企业、计划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