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用水状况、节约用水指标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