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用水状况、节约用水指标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