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按照规定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每季度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