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户,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