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户,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