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计划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