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