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申请,原计划下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计划用水户变更用水性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内到原计划下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计划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计划下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