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