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