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受到表扬、奖励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