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后,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