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全流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