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使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