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制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