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