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