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作业要求。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