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