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河道清淤、岸坡防护、截污纳管、生态湿地过滤、排污口整治、河道保洁等措施,开展入湖河道综合治理,保证入湖河道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