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骆马湖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在确保防洪、输水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骆马湖水域岸线的自然特性,建设生态性护岸。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