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退圩还湖基础上,实施底泥清理,开展骆马湖近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扩大有效调蓄自由水面,提高骆马湖水体自我修复能力。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