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综合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保障骆马湖合理生态水位,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