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骆马湖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退圩还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水系连通、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修复骆马湖区域的水生态。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骆马湖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功能区域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