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修复第十九条有效骆马湖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退圩还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水系连通、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水生态涵养区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修复骆马湖区域的水生态。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骆马湖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功能区域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