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骆马湖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根据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