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骆马湖湖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偷排、漏排水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船舶或者容器;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五)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湖滩地、堤防、护堤地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污染物;
(六)设置住家船或者水上餐饮设施;
(七)圈圩养殖,未经批准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违反规定投饵养殖;
(八)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在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捕区内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九)围湖造地;
(十)非法开采砂石;
(十一)未经批准采伐、移植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破坏护坡护岸植被;
(十二)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乘船、筏、艇等进入水体垂钓,或者在禁钓区垂钓;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钓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