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骆马湖区域内尾水导流工程,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提升穿河地涵导流能力,完善沿线节制,建设生态护岸,防止尾水外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