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骆马湖区域港口、码头等单位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加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工作的监管。

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建设骆马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含垃圾渗滤液)收集、转运和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