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