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